着陈老师,老二也马上软了一半,不断在心中思量该怎麽善后。
大家不要紧张,老师是开玩笑的,勃起不算是行为。
行为在刑法上的定义,是『意识支配下的身体举止』。
举止包含作为和不作为,这以后会再深入说明。
今天大家先明白,行为必须以『意识支配』为要件,这样就够了。
男性的勃起,是由脑干控制,而医学上所谓的意识是来自于大脑皮层,也就是说,勃起只能算是一种反射动作,所以不能算是行为;但如果你明知反射动作可能会构成某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还努力透过其他动作来利用你的反射动作进行犯罪,那你利用反射而进行犯罪的这整个动作就是行为,相当于你同时把自己当成犯罪工具,自己也同时是扮演行为人的角色。
像刚刚,如果小平明知勃起会导致阴茎进入老师的身体,还故意不挪开身体,这样就是一个完全的性交行为,而不只是反射动作;这边一样比较深入,我们到讲间接正犯的时候会再补充。
刚刚被要胁要报警,已经软了一半的老二,因为老师的这番话,总算停止了疲软的迹象;而脑袋里一浮现刚刚这个变态美女老师用下体和胸部挑逗我的过程,又看着老师隔着薄衣隐约露毛地站在讲台上讲课,几个男同学对我流露羡慕中带点妒嫉的眼神,独佔美女老师的雄性优越感便使我又重振雄风,阴茎又悄然坐大。
老师,突然有个男同学举起了手,老师刚刚说的大致上我能理解,但是刚刚小平的龟头只有前缘约略接触老师的阴部,这样能称得上是性交定义中的接合吗?根据62年台上字第2090号判例:『所谓两性生殖器接合构成姦淫既遂一节,系以两性生殖器官已否接合为准,不以满足性慾为必要,申言之,即男性阴茎一部已插入女阴,纵未全部插入或未射精,亦应成立姦淫既遂,否则双方生殖器官《仅接触而未插入,即未达于接合程度》,应为未遂犯。
』判例似乎不认为单纯的接触算是所谓性交定义中接合的一种。
啊?是这样啊,那也就是说其实我刚刚不算是跟老师性交啰?可恶,不能把第一次性交奉献给美女老师,实在有点可惜。
同学有事先预习,老师感到非常高兴,陈老师满意地点了点头,丝毫未因自己因未着内裤而隐约露毛,且被学生挑战论点而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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