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意图;今李逸平为告诉人之男朋友,其与汤智伟共谋以诈术令被害人误信汤智伟为其男朋友而性交,尚难评价为误信为配偶之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本事让女生误以为你是她男朋友、未婚夫,那与她性交的行为就无罪,本条罚的是令人误以为为配偶。
至于<b>刑法</b>221条强制性交之成立,须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性交者,并不包含『诈术』等手段,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性交罪之强制行为。
何况男女交往,一方误信另方财力而互许终生,乃道德之层面,非法律所能相绳…这一点,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身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体内射精,也就是要让杨惠晴不及抗拒,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不能再继续抽插。
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成射精,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入强制性交的嫌疑里。
被告涉犯趁机性交罪之部分,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人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之行为。
盖告诉人当时乃相当清醒,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有录音及证人陈湘宜为证。
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性交行为,自不该当趁机性交罪之要件。
以上各罪,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处分。
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
本来就是啊,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但是趁机性交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令人误认或诈欺这样的手段。
另外我们颜射杨惠晴的部份,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是她自己答应找很多人来干她的,在头髮上和脸上採集到精液,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人行猥亵或性交行为,阴道没有撕裂伤、全身没有红肿或受伤,是要怎幺告强制性交或猥亵啦!我可以想像杨惠晴收到不起诉处分书的表情,她被我除了性器接合之外所有玩法几乎都玩过了,更别说被曾经的手下败将汤智伟内射三次,其中更有一次被内射后马上就当着许多外人的面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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