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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大学刑法课(五十二)(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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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已经开始进行强制性交的着手。

    老师在他们完事后开始刑法上的说理。

    等等,不是通姦吗?怎麽变成强制性交?既然已经开始着手,那就至少会获得刑法上『未遂』的评价,至少是个强制性交罪的未遂犯。

    不过莹莹最后毕竟被钱同学强制性交既遂了,那他握着阴茎走向生殖器裸露的莹莹的这个阶段虽然是危险至极的未遂阶段,却也就没有必要再处罚他一次,只要处罚后面的强制性交既遂即可,这就是『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是在犯罪阶段上的处理,意即『既遂』吸收『未遂』或『预备』行为,或是未遂吸收预备行为。

    喔喔,我了解了,就像副总统吴敦义随扈的警察儿子李文亿,元旦开车撞死女大学生肇逃,未料桃园两个警局、共三名警察竟联手藏匿李文亿,还销毁沿途商家监视画面,未料桃园两个警局、共三名警察竟联手藏匿李文亿,还销毁沿途商家监视画面,未料桃园两个警局、共三名警察竟联手藏匿李文亿,还销毁沿途商家监视画面,很重要所以说三次。

    警员到场无视女大生奄奄一息竟掉头离去,副总统吴敦义的随扈也在桉发后赶往李文亿的藏匿处串供灭证。

    本来只是刑法185之4条: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当时女大学生明明还有救,却因为警察急于灭证而故意地忽视,枉送女大学生一条宝贵生命,也就是不作为的杀人罪既遂,那就直接跳过不作为杀人罪的未遂阶段,应该以肇逃、然后杀人罪的故意不作为既遂犯两个行为来数罪併罚啰。

    甚至在警员出门灭证前,搞不好他们就有预备杀人的犯罪决意,毕竟是副总统随扈的儿子嘛,撑过这一关搞不好以后平步青云,像余文帮马英九总统背完黑锅之后,还是可以击败十几个同样具备任用资格,但没有前科的候选人,获得在公务机关任职的机会啊。

    不过毕竟女大学生已经死了,那出门前的预备杀人就被不作为的杀人既遂吸收了,不再另行评价。

    对照起现在政府的种种作为,我发现我的刑法观念愈来愈清晰了,感恩国民党、讚叹国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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