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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 大学刑法课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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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论。

    但得减轻其刑。

    第二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大家知道这个条文怎幺解释吗?老师慧黠的眼神轻轻环顾教室一圈,除了重修的学长之外,大家都一头雾水;我拼命地想理解法条的内涵,也只是一知半解,这文字运用得太好了,拆开来看各个字都看得懂,合在一起却像印地安人纳瓦荷语编出来的密码一样。

    意思是,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杀害a君的母亲,a君固然该当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b君则怎幺处理?『虽无特定关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也就是b君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共同正犯,但马上跳到31条第二项『无特定关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a君母亲毕竟不是b君的直系血亲尊亲属,所以最后b君只会被科以普通杀人罪的刑罚,又因为27年台上字第1338号判例,『罪刑不可分』,绕到最后b君还是只成立普通杀人罪,相较于a君是较轻之刑。

    反过来说,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在a君刚生产后杀害甫出生的婴儿,a君因为有『生母』的身分,可以获得较轻之刑,但b君就只能论以普通杀人罪,相对生母杀婴罪而言是较重之刑。

    简言之,31条第二项专门在处理加重或减轻构成要件,让加重或减轻的部分最后都跟那个无特定关係的人无关;而第一项则是在处理无中生有的部分,让本来不会形成犯罪的行为因而入罪,所以虽然前第一夫人吴淑珍没有公务员身分,最后却因为<b>刑法</b>31条第一项,而藉着陈水扁前总统的前公务员身分导致吴淑珍也成立了好几个贪汙、图利等罪名,但是老师必须澄清,陈前总统目前被关只有一件案子,也就是採用标準虚无的『实质影响力』的龙潭购地案,其他洗钱、洩密等等都已获得无罪之判决。

    附带提一下,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被特别加重,已经在日本获得违宪的评价;而在我国2005年以后的修正条文,也已经将18岁以下犯此罪者得处死刑的规定废除;以后不管犯何罪,18岁以下少年都不得处以死刑。

    现在,假设老师和小平互为夫妇。

    耶!好康的又来了,忍了一个多礼拜,又能跟老师发生亲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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