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一罪、实质上一罪、裁判上一罪、实质上数罪。
我走到黑板前,照着老师指示写上这四个名词。
单纯一罪最简单,它是基于一个犯意,做出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触犯一个法条,获得一个法律上的评价。
至于实质上一罪,则是基于一个犯意,做出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触犯『多』个法条,但最终仅获得一个法律上的评价,包含法律竞合、结合犯、继续犯、接续犯。
裁判上一罪则包括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触犯多个法条,最后只从一重评价处罚的想像竞合,以及在民国95年修法后废除的『牵连犯』和『连续犯』。
实质上数罪则基于多个犯意,做出多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触犯多个法条,最后合併审判,数罪併罚。
直到现在,在黑板画出完整的体系之后,我才从竞合论见树不见林的迷惘中跳脱,能够从高空俯瞰整个体系。
当中最麻烦的莫过于法律竞合的部份,包括特别关係、补充关係、选择关係、吸收关係。
老师双手无法像平常生动地比划说明,只能偶尔抬抬手提示藉由我的手在黑板上写下的重点。
之前老师有提过,当实务上法院无法说理为什麽处罚某构成要件行为却不罚另一构成要件行为时,就会丢给吸收关係,所以造成吸收关係的浮滥,而吸收关係的法理只来自于一句一犯罪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内涵,所以今天老师要在吸收关係上面着墨。
吸收关係有以下五种,1、实害吸收危险。
2、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3、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4、某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或结果当然包含他罪之成分。
5、不罚之前行为和不罚之后行为。
老师把吸收关係的态样先讲了一个大概,但是这些名词光想要藉着顾名思义是完全不可能的,我看老师不示范一轮不行。
什麽叫做实害吸收危险?例如,人渣马英九政府窜改历史,把一个因为贪腐无能丢失整块神州大陆,又专制台湾40年的垃圾政党,在未来的公民课纲上伪造文书改写成『民主、清廉、又具备执政能力的体质健全政党』,强迫下一代接受滑天下之大稽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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